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蒲瑞嫻 被告龍紀鋁製品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鵬榮 被告 梁馨云 (原名: 梁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肆拾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叁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㈠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六節第11條及保證書第2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龍紀鋁製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龍紀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10日,邀同被告莊鵬榮、梁馨云(原名梁桂蓮)向原告借款:㈠短期信用貸款8,000,000元,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清償;㈡應付帳款融資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均約定借款期間4個月,利息依原告資金成本利率加年息3%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利率即上開利率(現為4.052%)計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龍紀公司未依約履行,其中短期信用貸款部分,僅繳息至101年11月30日,尚欠本金7,226,953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應付帳款融資部分:
1.被告龍紀公司於101年8月15日申請撥款2,589,350元,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後,尚欠本金1,636,167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2.被告龍紀公司於101年8月22日申請撥款1,636,740元,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尚未清償,尚欠本金1,636,74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3.被告龍紀公司於101年8月28日申請撥款634,200元,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尚未清償,尚欠本金634,200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4.被告龍紀公司於101年8月28日申請撥款1,104,554元,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尚未清償,尚欠本金1,104,554元及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5.被告龍紀公司於101年8月29日申請撥款1,855,476元,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尚未清償,尚欠本金1,855,476元及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6.被告龍紀公司於101年9月13日申請撥款1,947,120元,因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而尚未清償,尚欠本金1,947,120元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又被告莊鵬榮、梁馨云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命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授信函、融資申請書及帳務明細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9、48至78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審酌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53,24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笫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晏如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至清償日止┌──┬────┬─────┬─────┬───┬───────┬──────┬────────┐│編號│類型│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合計16,041│││││││││,210元││││││├──┼────┼─────┼─────┼───┼───────┼──────┼────────┤│1│短期信用│7,226,953│7,226,953│4.052│101年12月1日│102年1月2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貸款│元│元│%│││者按0.4052%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2│應負帳款│1,636,167│1,636,167││101年12月3日│102年1月4日│以上者,其超過部│││融資│元│元││││分按0.8104%計算│├──┼────┼─────┼─────┤├───────┼──────┤││3│應負帳款│1,636,740│1,636,740││101年12月1日│102年1月2日││││融資│元│元│││││├──┼────┼─────┼─────┤├───────┼──────┤││4│應負帳款│634,200元│634,200元││同上│同上││││融資│││││││├──┼────┼─────┼─────┤├───────┼──────┤││5│應負帳款│1,104,554│1,104,554││同上│同上││││融資│元│元│││││├──┼────┼─────┼─────┤├───────┼──────┤││6│應負帳款│1,855,476│1,855,476││同上│同上││││融資│元│元│││││├──┼────┼─────┼─────┤├───────┼──────┤││7│應負帳款│1,947,120│1,947,120││同上│同上││││融資│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