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再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契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80號再審原告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孝一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博智 律師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代理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契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孝一為再審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起訴後再審原告代表人由 徐旭松 變更為王孝一,即屬原代表人代表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再審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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