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 朱華鑑 上列原告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訴之聲明、訴訟種類及訴訟標的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下同)104年度訴字第197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
2月13日寄存於竹東郵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該送達於104年2月24日合法生效。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正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