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恆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上相對人張恆華與所附證物當事人 郭恒嘉 不符)。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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