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吳旭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12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