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0號抗告人印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五0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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