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告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倪玉惠 訴訟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被告春連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水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已到期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26萬9,000元,及未到期租金部分,自民國107年10月10日起至108年6月10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4萬7,000元,是本件屬定期收益涉訟,就起訴時尚未到期之租金,應以自107年10月10日至108年6月10日之期間計算所得之收入總額為訴訟標的金額,此部分依原告所請求之每月4萬7,000元計算,總額為42萬3,000元(計算式:
47,000元×9月=423,000元),連同已到期之租金126萬9,00
0元,共計169萬2,000元(計算式:423,000元+1,269,000元=1,692,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黃繼瑜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