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吳晉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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