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43號聲請人甲○○關係人科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科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