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0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上字第1028號恐嚇取財案件,被告於民國98年9月25日自高雄戒治所出所,查其住所地址為高雄市○○區○○○路○○號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卷內未留其他居所地址,亦無聯絡電話可資通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不明,無法送達,應行送達之定期審理傳票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第60條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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