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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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邱奕誠 被告黃振浤
潭鄉戶政事務所)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訴字第36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