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57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