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23號原告 曹芸禎
曹薷云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劉珈君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被告軻棧企業社兼法定代理人 莊秉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連江縣南竿鄉,而被告違法將原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 曹峻豪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侵權行為地亦在福建省連江縣(勞工保險局馬祖辦事處地址為: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47-4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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