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101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逸烽 (101年度司促字第13195號)、劉
世得(101年度司促字第13225號)、 林祥冠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31號)、 張立中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37號)、 龔子婷 (101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整,於本院新店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一段248號)2樓第七調解室,就上開事件之請求原因事實訊問,到院之代理人應攜帶委任狀,如無故不到,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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