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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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 許嘉真

訴訟代理人 沈柏亘 律師

被告 高吳秀霞

吳悅悅

吳茂盛

吳延盛

吳滿貴

吳林仁惠

吳翊

吳翊如

曹昌源

曹昌興

曹郁岳

曹淑華

周清蓮周吳秀琴 之繼承人)

周世雄 (周吳秀琴之繼承人)

周黛娟 (周吳秀琴之代位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請求分割遺產,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 吳翊正 請求分割吳翊正與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吳翊正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依此計算,即新臺幣(下同)40萬2,7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萬2,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宇安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吳翊正之應繼分比例為216分之7)

1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8,686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126,671元

(計算式:8,686x450x7/216=126,671)

2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013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29,356元

(計算式:2,013x450x7/216=29,356)

3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593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66,981元

(計算式:4,593x450x7/216=66,981)

4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912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13,300元

(計算式:912x450x7/216=13,300)

5

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

2,478

每平方公尺

450元

全部

36,138元

(計算式:2,478x450x7/216=36,138)

6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394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52,757元

(計算式:2,394x680x7/216=52,757)

7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256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5,641元

(計算式:256x680x7/216=5,641)

8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83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4,033元

(計算式:183x680x7/216=4,033)

9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445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31,844元

(計算式:1,445x680x7/216=31,844)

10

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3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1,609元

(計算式:73x680x7/216=1,609)

11

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60

每平方公尺

680元

全部

34,378元

(計算式:1,560x680x7/216=3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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