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毒品罪│未經許可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玩具手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84年4月間某日起至84年8月14│84年5月間某日││年月日│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84年度偵字第8681號│84年度偵字第10382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4年度訴字第1497號│84年度訴字第1695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10月26日│85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84年度訴字第1695號││決├────┼─────────────┼─────────────┤││確定日期│85年1月10日│85年6月25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民國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罪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