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號原告祭祀公業 謝承琳 嘗法定代理人 謝文舉 訴訟代理人 宋國鼎 律師被告 徐義展
謝松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徐義展、謝松喜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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