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107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所為之裁決(中監稽違字第裁六○-U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其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三時三十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中正機場一期航廈西路處,因因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事實,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依法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期限內到案提出申訴,該所遂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以中監稽違字第裁六○-U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九千元,並吊銷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逾期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及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甲○○異議意旨略以:當天係由日本經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接日本客戶,因抵達時間已晚,日本經理逕行進入機場,其則從副駕駛座換至駕駛座等候,該車均處於熄火停車狀態,其並未移動該車,並無無照駕駛之情事,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㈤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一項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亦分別有明定。
四、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地,因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舉發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份、裁決書一份附卷可稽,惟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本院檢視卷附之資料得知:受處分人甲○○業於九十五年三月十日因酒醉駕車之違規而易處吊扣駕駛執照,期間自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一日止,此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航警行字0000000000號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中監自字第○九六○○○一六一六號函及附件之吊扣駕照違規紀錄電腦報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受處分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違規時,其駕駛執照仍在吊扣期間。又舉發員警 李維中 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當天其係執行十三時至十五時之交通疏導勤務,其是從一期航廈十二號柱位置往一號柱方向驅趕,當時其站在九號、十號柱可以看到一號、二號柱的車子,其見受處分人開車緩緩駛到三號柱,該車是先停止後來緩緩移向三號柱,在受處分人車子前有七、八輛車子,因為受處分人是開一部紅色的自小客貨車,其確定當時是受處分人坐在駕駛座上開車,旁邊並沒有人,其有先疏導請受處分人到停車場,但受處分人並無離開,其就請受處分人提出證件,受處分人說她沒有證件,當時汽車並未熄火,受處分人當時有說在等日本友人,但是實際上並沒有看到任何人出來,當時受處分人有申訴,其等有去調監視器,但開庭時距離舉發當時已超過一個月,已經沒有保留監視畫面,其是在四號柱時看到受處分人車子停在三號柱,當時其正在趕受處分人前面二、三台車子等語明確。受處分人雖辯稱其係日本經理停車後,其才由副駕駛座移動到駕駛座等語,惟如受處分人所述係日本經理開車,且該日本經理係下車接客戶後即會返回車上開車,並受處分人既知悉其當時駕駛執照係遭吊扣而不得開車,何以會移坐至駕駛座而招人非議,況以當時如係因日本經理下車接客戶而要受處分人在等候,受處分人既僅為屬下且無法開車,又何以無視身分,而逕自移坐至應由其日本經理所坐之駕駛座上,是受處分人所辯,顯與一般常情不符,並無足採,顯見受處分人確實有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行為。本院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是受處分人確有前揭違規之情,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九千元,並吊銷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內禁考,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並無不當。是以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