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66號
原   告 乙○○○○○○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與提出被
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上開資料,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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