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 鄭仁弘
鄭智弘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相對人浚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林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至於聲請人所提之聲證一相對人民國105年10月25日股東名簿,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仍持有股份之事實)。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