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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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年博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一零八年度交訴字第六十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年博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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