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28號
原   告 林瑞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茶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應繳
  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8,9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