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606號原告 劉冠賢 19歲.兼法定代理人 劉坤堆 兼法定代理人 蕭玉芳 被告 許晉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697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晉賓被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王品惠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