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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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告 蔡創基
蔡 張麗裕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如嬪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3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36,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