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 陳進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基良 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3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15萬5,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萬5,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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