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757號原告 楊肇陽 訴訟代理人 張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肇捷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52,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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