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11號原告 張志瑋 被告 曾家輝 上列被告曾家輝因本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七九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張志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唐中興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