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2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92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叁拾貳萬捌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肆拾肆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㈢新台幣捌拾萬壹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均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