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調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調字第264號聲請人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函億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5,12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