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97號原告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