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文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