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八號
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六五○、八○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妨害風化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乙○○共同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為常業(甲○○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原審審判期日訊問上訴人,有先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列事項,有審判筆錄可憑(見原審卷四十九頁),上訴意旨指原審未為該項告知,殊屬無據。又原判決事實欄記載被使為猥褻行為之人為 蕭麗糸葉鈕茵 及其餘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數名,既未特別記載該些不詳姓名女子為未滿十八歲之人,自係指年齡均為與蕭麗糸、葉鈕茵同為十八歲以上之人,則其未載明該些不詳姓名女子究為何人﹖共有若干﹖確實年齡多少﹖並不影響上訴人罪名之認定,於判決無影響。又刑法上之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生活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專賴該犯罪為唯一生活依憑之必要。縱令尚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上訴人乙○○上訴意旨指其在聯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友,縱令屬實,亦不影響其常業犯之成立。上訴意旨或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或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不影響判決之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甲○○使犯人隱避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使犯人隱避部分,原審係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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