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 何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江梁藥師藥局 江立隆 │京城商業銀行善化分│101年10月31日│45,600元│0000000│││││行│││││├──┼─────────┼─────────┼───────┼─────────┼────────┼──┤│002│ 楊勝正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1年11月10日│22,800元│EW0000000│││││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