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明豊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1、聲請人雖提出承育精密工業員工職務證明書,並主張每月收入約為23,100元。惟依聲請人另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聲請人之投保薪資為34,800元。請聲請人另行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