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駁回登錄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698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駁回登錄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本院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年10月29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5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9年4月1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57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志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