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美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淵隆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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