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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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5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雲秀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1,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