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65號原告 鄭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梓榕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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