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江紅紅 被告 羅國榮
王宥琳 上列被告羅國榮、王宥琳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江紅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粘凱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