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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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53號原告翔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式鴻 訴訟代理人 張志全 律師
王妤安 律師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9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萬7,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