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翠菁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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