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4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貳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於民國106年1月5日凌晨0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自由路交岔路口,查扣供被告黃世昌(施用毒品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結晶1小包,經查該包結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命成分【驗餘淨重0.029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282公克)】,係屬違禁物,除據被告自承明確外,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100068號鑑驗書1份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4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
GC/MS)鑑驗結果,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此有扣案物照片2張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1月5日草療鑑字第1060100068號鑑驗書1紙(見106年度毒偵字第44
1號卷第19至20頁)附卷可憑。是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法析離,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自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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