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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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兆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九七號)。而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據被告部分自白外,並經證人乙○○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稱綦詳,且業於本院於九十八年九月九日判處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七年在案,足認被告犯行重大,又被告所犯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應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羅智文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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