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現值及被告甲○○占用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