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
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1806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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