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永德
許永清 許國勝 許西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人友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3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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