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何佳臻
江冠瑩 被告 呂岳勳 訴訟代理人 呂文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面積,經地政機關測量結果共計235平方公尺,依民國102年01月公告土地現值17,300元/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6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93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2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七日內補繳,俾符法定程式,以杜日後爭議。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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