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 魏碧珠 即良記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複代理人 葉東龍 律師複代理人 古富祺 律師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劉育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七日內陳報本件主張抵銷前⑴各期保留款之數額、⑵未給付之各期工程款之數額、各該期工程款原應為給付之日期及未為給付之原因。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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