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3號
原告 黃錦松
被告 洪鋌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同案被告 于國耘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