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23號

原告 黃錦松

被告 洪鋌皙

劉冠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同案被告 于國耘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真

法官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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