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0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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